东北网8月16日讯记者16日获悉,《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规定集中供热并网等补助标准,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管理办法》明确,哈尔滨市主城6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限期内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对呼兰、阿城、双城三区的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及哈尔滨市区(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20蒸吨/小时(含)的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为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管理办法》规定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标准和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标准: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据悉,申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属于小锅炉淘汰范围、应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区级环保部门应出具确认意见,并根据淘汰方式和验收责任分工确认验收牵头部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等8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双城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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