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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食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制度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质检要闻 >   2017-12-04 08:2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青海省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促进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青海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处长安笑宇介绍,制度规定对受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惩戒,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行政处罚外,还将被重点监管,其在规定期间不得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黑名单”录入信用青海信息系统,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青海建立守信“红名单”鼓励企业守护食品安全,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获得过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获得食品安全控制、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执行落实的企业将被列入“红名单”,享受相关奖励措施。

安笑宇说,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至3年,其中严重失信为3年,较重失信为2年,一般失信为1年。列入“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红黑名单”都将通过各级食药监管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小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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