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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萍乡分行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遭央行警告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财经 > 正文  2018-08-08 10:56: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第9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8000元。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建设银行 金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