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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顺丰速运安全违法遭罚款1.1万元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财经 > 正文  2020-07-31 11:29: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顺丰速运”)东圃营业部罚款1.1万元,其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号:(穗天-24)应急罚[2020]13号。记者查询发现,广州顺丰速运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股票代码:002352)旗下全资子公司。

2020年7月7日下午,天河区冼村街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广州顺丰速运东圃营业部(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16号104、105商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建议立案调查。

广州顺丰速运东圃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0年7月21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是2014年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实;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不得不记、漏记,更不得做虚假记录。记录要向从业人员通报,使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工作岗位上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非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广州顺丰速运东圃营业部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其总公司为广州顺丰速运。广州顺丰速运为顺丰控股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5000万元。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是顺丰控股子公司。

官网显示,1993年,顺丰诞生于广东顺德。2016年12月12日,取得证监会批文获准登陆A股市场。2017年2月24日,正式更名为顺丰控股。为快递物流综合服务商。

据报道,7月17日,顺丰控股公告了6月经营数据,公司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28.86亿元,同比增长41.25%,业务量达到6.89亿票,同比增长84.22%。数据显示,公司速运物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3.25亿元,同比增长42.01%,市占率9.22%,较去年同期上升2.37个百分点; 供应链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61亿元,同比增长26.35%。

截至7月30日收盘,顺丰控股报70.29元,总市值为3126.76亿元。

关键词: 顺丰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