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在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授意下,受委托施工方郭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兴化湾湿地进行开挖,被新闻各界广泛报道。最终,12月20日上午,福州海洋渔业部门终于采取行政措施暂扣施工船支,福清林业部门也介入调查。在政府部门的多方介入下,12月22日施工终于停止,兴化湾湿地也再度恢复以往的平静。但是,本台记者在2018年1月13日,再度回访时,发现兴化湾湿地上赫然再度出现了两艘挖泥船不停抓起一斗斗的淤泥,三艘运泥船也在来回运输淤泥的场面。据当地村民反映,该挖泥船于2018年1月12日就已经开始施工,他们的目的是在江镜镇华侨农场红树林湿地保护区处建立码头,并在兴化湾湿地上挖出一条航道。我们暂时无法得知施工行为是否经过任何相关部门审批,这种挖泥破坏湿地的行为是否被允许。对于这种破坏湿地的施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将进行深入剖析。
依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范围内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该湿地进行“非法采矿、采沙(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兴化湾湿地上挖采泥沙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在该条例的第五条与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我们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对二次违法再度施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保护兴化湾的生态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
原文链接:http://www.zmgov.com/news/shehui/2018-01-23/397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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