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辅警潘汝佳因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民间俗称的“老赖”。
次年,包河区公安分局望湖派出所接到杨晓芸(化名)女士报案称潘汝佳私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用于办理信用卡套现,包河分局虽传唤了潘汝佳,却在其父亲潘春生的运作下当日释放。
辅警潘春生工作证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潘汝佳
潘春生是何许人,有如此能量?据本网了解,潘春生系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肥市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主任科员。
私刻公安公章伪造收入证明
潘汝佳私刻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公章的事发源于一起离婚案件。
潘汝佳深得潘春生宠爱,即便没什么工作能力,在他的张罗下,潘汝佳到合肥市蜀山区交警大队当了一名辅警。辅警的工资虽然不高,基本开销没问题,为了儿子手头能够更宽裕一些,潘春生利用“近水楼台”的便利,给潘汝佳名下搞了一辆出租车,虽然如此,但由于潘汝佳生性好赌,仍远远满足不了潘汝佳的“需求”。
潘汝佳伪造公章为自己写证明
杨小芸走近了潘汝佳的生活。为了能稳住杨小芸,潘汝佳拿出了一份收入证明,上面写着:潘汝佳系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月收入9000元。特此证明。这一纸没有落款日期的证明上盖着“合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大红印章。
用私刻的公安公章办理信用卡套现
为了过上纸醉金迷的生活,潘汝佳利用私刻的印章出具证明,分别办理了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5239594500299494;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4984511203062128;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816990004716260 潘汝佳拿着这些信用卡,开始疯狂的套现,仅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就套取金额148万余元。曾多次去澳门赌场一掷千金,最后留下了一屁股债务。
潘汝佳用私刻支队公章办理信用卡疯狂套现的铁证
妻子杨小芸发现了潘汝佳的蛛丝马迹,在结婚前发现潘汝佳仅仅是一个辅警时,这位加拿大侨民还心存一丝善良,相信了潘汝佳的话:“我通过考试,已经转入了正式编制”。
2012年9月15日,潘汝佳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杨小芸借钱,此时的杨小芸对潘汝佳不置可否,潘汝佳信誓旦旦,并用自己名下的一辆出租车做抵押,先后两次从杨小芸处借款60万元。事后,潘汝佳对此矢口否认,称这些款项均是杨小芸向托他购买化妆品和物品所用。杨小芸对潘汝佳这幅赖皮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最后法院支持了杨小芸的主张,判令潘汝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父子警察联手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生效后,并进入执行阶段,但此时杨小芸才发现,潘汝佳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翼而飞”。就连潘汝佳名下曾经向杨小芸抵押借款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证书,编号:3401000013),也让其父潘春生卖到了他人的名下。早在诉讼期间,潘春生就已预见到儿子的官司必败,把其与儿子潘汝佳共有的房产,位于政务区岸上玫瑰花园NB-5-1002房产116.12平方进行了紧急变更。而杨小芸拿着一纸生效的判决书四顾茫然。
18岁出国留学的杨小芸不相信中国的法律会对这一对违法的父子警察束手无策,为了让其他人不在重蹈她的覆辙,她走进包河区公安分局望湖城派出所报了案,请求对望湖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潘汝佳私刻公章实施诈骗一案实施法律监督。
报案8个月至今无果
杨小芸向本网讲述了她报案前后的经过……
法院在执行案件期间,潘汝佳房产过户,轿车变卖,出租车转移他人,已没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人员去了潘汝佳的单位,准备执行潘汝佳的工资,而此时潘汝佳拿出了一张2570元的收工资条称,这就是他实际收入。之前潘汝佳拿着盖有合肥市交警支队印章的“证明”称自己的工资收入是9000元,而今又戏剧性的变成了2570元,这巨大的收入反差让杨小芸产生了怀疑。为了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杨小芸和母亲决定去合肥市交警支队一起一探究竟。
2017年4月1日,杨小芸拿着有合肥交警支队印章印鉴的“收入证明”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察室进行了联系,并称怀疑协警潘汝佳私刻单位公章,制造假公文,涉嫌犯罪。合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监察室对此十分重视,同时向合肥市包河区报案。
2017年4月26日,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文监室对犯罪嫌疑人潘汝佳所使用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公章系伪造。之后,办案警官到数家银行对犯罪嫌疑人潘汝佳在银行用假公章,伪造假文办信用卡情况做了调查,调取了其申报信用卡登记信息。
2017年5月15日,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望湖派出所于对犯罪嫌疑人潘汝佳进行了传唤。但其父潘春生,利用其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官身份的职务之便横加干涉,致使望湖派出所当天以“证据不足”放走了潘汝佳。
杨小芸认为,潘汝佳利用假公章伪造公文系犯罪。潘汝佳身为人民警察队伍中的职员执法犯法,利用非法手段制造公章,伪造假公文,在合肥市欺骗数家银行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疯狂套现,赌博,潘汝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时至今日,公安局对潘汝佳立案已经8个多月,犯罪嫌疑人潘汝佳仍逍遥法外,未受到法律制裁。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潘汝佳父子的不法行为已经引起公安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的猜测和不满,让人民警察的形象严重受损。为此希望社会舆论予以关注,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尽早将犯罪嫌疑人潘汝佳绳之于法。
本网将根据此案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文/李新德)
原文链接:http://www.zmgov.com/news/shehui/2018-01-31/397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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