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陆文(化名)到动漫公司做了一年的原画助理,每月老板只给200元实习费。陆文随后以动漫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将老板告上法庭。
而动漫公司则认为,已经与陆文签订了实习申请表,200元的月工资经过陆文的同意,拒绝陆文补偿工资的要求。
双方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官司,最终陆文大获全胜,动漫公司被判赔偿其工资1.5万余元。
据陆文介绍,2011年,刚从大学毕业的她,找到了一份在动漫公司做原画助理的工作。“当时,公司的劳资部门给了我一张实习申请表,上面规定实习期每月工资200元,适当的时候转正加薪。”陆文说。
然而,经过三四个月的锻炼后,陆文很快便开始独立完成一些原画的创作和绘制工作。她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的答复都是公司规定实习期一年,再等等。“因为工资太少,我不得不跟父母借钱过日子。”陆文说。
2013年,实在不堪如此低薪,陆文跳槽去了其他动漫公司,在这家公司的劳资部门口中她才知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刚毕业的大学生实习费最低 800多元。陆文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前任动漫公司补偿自己的工资。
2014年,松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动漫公司补偿陆文实习期工资1.5万余元。
对此,动漫公司认为,按照陆文与公司签订的实习申请表,200元的月工资经过双方同意,因此不同意作出补偿。
在此后两年中,动漫公司先后诉讼到松北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但两审法官们都认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工资水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双倍予以补偿。
在陆文的案件中,动漫公司的实习申请表不是劳动合同,其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按照2011 年我市平均月工资840元的标准,给予陆文双倍补偿。前不久,市中院依法终审宣判,动漫公司给予陆文双倍工资补偿合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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