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曾作出第一个“共产党网站”、获得首届“中国软件行业杰出青年奖”的豫商、清华大学硕士、军属刘学东成立的上海云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公司),租用产权人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的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39号(以下简称239号)作为办公场所,并将多余的房屋转租给三个单位。之后,刘学东全身心投入由他主创并担任制片人的以弘扬中国人民“四个自信”为主的科幻灾难电影《追梦方舟》的前期工作,包括与美国、俄罗斯等国电影科技公司和影视明星的谈判。
2009年,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因建设地铁十三号线南京西路车站的需要,取得了239号的拆迁许可证,委托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实为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管的一家拆迁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公司)处理拆迁有关事宜,包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由此,引发了一起绵延十年的拆迁纠纷,令《追梦方舟》的制作一再延宕,也令刘学东对心目中“法治最健全的城市”感到失望。
刘学东与著名导演翟俊杰在一起
争议焦点
2014年1月16日,静安公司、上海静安市政建设动迁有限公司、电气公司(第三人)、云水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因建设南京西路地铁站,电气公司与云水公司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给云水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电气公司与云水公司的协商结果并经静安公司同意,静安公司另行补偿云水公司1.2亿元。
1.26亿元分三个阶段支付:一、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30%即3780万元,作为搬迁启动金;二、向云水公司转租239号部分面积的三个次承租单位:上海张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园公司)、台湾瑞果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果公司)、上海扬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为汉庭酒店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汉庭公司)的搬迁由云水公司负责,费用包含在1.26亿元之内。云水公司与每一个次承租单位签订《终止协议》后,静安公司向云水公司支付该《终止协议》规定的补偿款,但总金额不超过1.26亿元的50%即6300万元;三、搬迁工作全部结束后支付最后20%。
静安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每延迟一天,按未支付补偿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向云水公司支付违约金。云水公司应在四个月内将239号(包括其转包给三个次承租单位的面积)交付静安公司,每延迟一天,按总补偿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向静安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还在一份附加协议中约定,次承租单位若不遵守与云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影响搬迁,静安公司支持云水公司向次承租单位发起诉讼。
该协议签订后不到一周内,云水公司就与张园公司、瑞果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并向汉庭酒店送达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函》(因为合同上约定了“若遇拆迁,合同应无条件终止”)。因汉庭公司不理睬,1月24日,云水公司按照附加协议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汉庭公司。
与张园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约定补偿张园公司6300万元。然而,当云水公司拿着该《终止协议》请静安公司支付该款时,静安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第二阶段付款方式的原意是云水公司与三个次承租人都签订《终止协议》之后,静安公司才能支付该款。云水公司反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意是,与一个次承租单位签订《终止协议》,就应该支付该款,只要总数不突破6300万元。静安公司不支付该款已违约。
这就是本案贯穿始终的争议焦点。由于该争议焦点的出现和拖延不决,导致张园公司以及云水公司搬迁超期。
诉讼风波
2014年9月,静安公司以“搬迁超期”为由,将云水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其诉讼请求是:判令云水公司交出239号;判令云水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书转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争议条款
2015年6月5日,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第二阶段付款方式的原意是云水公司与三个次承租单位都签订《终止协议》之后,静安公司再支付该款项,静安公司没有违约,并认定,云水公司搬迁超期已构成违约,搬迁超期的主要原因是云水公司与汉庭的诉讼未了。从而判决:云水公司在判决生效十天内交出239号,并按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数额未定)。
云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云水公司指出,关于第二阶段的付款方式,无论是协议原文,还是一审判决书转述的协议,均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意思相悖,而与云水公司理解的意思相符。
然而,2015年11月5日,上海市二中院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的意思,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案件转入执行阶段,云水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交出了239号。
云水公司不服,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2日,上海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理由是:“鉴于通过本案协调,静安公司同意免除云水公司的违约责任,从云水公司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提起再审申请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记者问刘学东,上海高院为何根据静安公司尚未履行的承诺作出裁定。刘学东说:“也许上海高院能够保证该承诺的履行吧!上海高院的主审法官也对我说,春节后他会做有关方面的工作,敦促静安公司履行该承诺,退还预扣的1065万元(预扣款之事后面将介绍)。”
不过,直到本文发稿时,记者尚未获悉上海高院、静安公司、静安房管局有具体的行动。
其他问题
一、前期诉讼和政府的公函。239号的拆迁纠纷并非仅仅发生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早在2000年,239号的产权人电气公司就与云水公司围绕拆迁补偿产生过一轮诉讼——一审也是在静安法院,原告电气公司胜诉;二审也是在上海市二中院,云水公司反败为胜。
那一轮诉讼,静安公司和地铁公司都退居幕后。
所谓电气公司胜诉,是指静安法院判决云水公司无条件交房,电气公司无需给予补偿。如此判决的理由是,市政动迁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云水公司反败为胜,是指上海市二中院判决电气公司必须补偿云水公司,否则协议不能终止。
干预法院判决的政府公函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期间,云水公司发现案外人地铁公司写给静安法院一封公函,上书“请贵院支持市重大项目建设,结合动迁时间表,尽快审结此案 ”,等等。公函下面有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加盖公章并签意见:“反映情况属实,请予支持。”媒体获悉后,将它当作政府干预司法案件的重大新闻予以披露。而后,二审法院判决“静安公司必须补偿云水公司”。
二、 汉庭公司之诉。汉庭公司之诉与静安公司本无关系,仅与原告云水公司有关系。但汉庭公司之诉与本案交叉进行,加之静安公司的态度也发生微妙的变化,因此没有关系也变得有关系了。
静安公司原先支持汉庭公司之诉,因为汉庭公司搬迁事关静安公司本身的利益。正因为此,才会有前述“静安公司支持云水公司起诉次承租单位”的补充协议。
然而,静安公司与云水公司为第二阶段补偿款拨付事宜发生纠纷后,尤其是该纠纷导致云水公司不能及时交房后,静安公司的态度改变了——坚称汉庭公司之诉是导致云水公司不能及时交房的主因。
云水公司预料到了这一点,因此一直催促法院尽快结案,以免交房误期,被静安公司找到借口。然而,刘学东说,“云水公司越急,法院越不急,硬是将这起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极为简单的案子拖过了交房期限。”
其间,静安法院在原、被告都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主动联系评估公司为所谓“汉庭酒店的拆迁损失”进行评估,如将汉庭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只有34.8万元的装修残值评估为600万元。静安公司也积极表示愿意补偿“汉庭酒店的拆迁损失”。静安法院还要求云水公司与静安公司达成一个对云水公司极为不利的和解协议,云水公司为了早日解决汉庭之诉,不得不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
三、被扣留的1065万元。云水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将239号交给静安公司后,向静安公司催收补偿款余额。因催收不顺利,刘学东按惯例向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局长洪海民反映。洪局长说:“你必须先签字同意静安公司扣留1065万元,否则一分不付。”刘学东问其理由,洪说:“是区政府决定的。”后来,刘学东看到一份区政府会议纪要才明白,原来,相关部门向区政府称“刘学东同意支付违约金,并同意从补偿金中扣抵”,导致区政府做出错误的表态。
刘学东说,如何计算和执行判决书中的违约金、要不要就违约金之事进行调解,是法院的职权。相关部门这样做,是越俎代庖,干预司法。
2018年2月25日,记者打通洪局长的手机提出采访请求,洪局长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记者又给他发短信,未得到回复。27日上午,记者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大门口,保安告知必须自己联系上洪局长并经他同意才能进去。记者再次拨通他的手机,对方不接。记者用另一部手机联系他,他才接,但仍托故不见。中午,记者又通过手机短信恳请他接受采访,或者用互寄公函的方法进行书面采访,他仍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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