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理应包含减轻处罚|世界微头条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资讯 > 热点 > 正文  2023-07-05 14:54:48 来源:个人图书馆-virn

程序上从宽,更准确地说是程序上从简,是指: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对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上也可以适当简化审理。

但立法机关不太同意司法机关的观点。比如,韩晓武委员表示:“从轻”只是“从宽”的一种形式,“从宽”的尺度,应该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不应局限在“从轻”处罚这一个档次上。鲜铁可委员也建议,在刑法修改时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二字的含义,不仅可以“从轻”处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减轻”处罚,以便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总之,立法机关认为,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减轻”处罚的,如果依然只是“从轻”处罚,则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相关资料图)

有专家学者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明确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还无法解决试点期间暴露出的一个关键难题,即量刑从宽的比例。建议明确量刑减让比例的梯级规则,比如根据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即

按照文义解释,

司法人员必须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即使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包含减轻处罚,法官也不可能滥用“减轻”功能。

两高之所以倾向于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减轻处罚,可能主要担心基层司法人员滥用“减轻”功能,造成司法不公,从而引起媒体炒作,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成效。其实,量刑规范化之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司法人员必须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不可能滥用“减轻”功能。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明确规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以及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比如案例:张三诈骗100万、李四诈骗5000万,法定刑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案发后两人都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并且都退赃退赔100万。同时假设两人都没有其他量刑情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进行量刑,假设张三的基准刑是10年,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的20%,全部退赃减少基准刑的30%,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5年;假设李四的基准刑是15年,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的20%,退赃比例只有2%,减少基准刑的10%,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10.5年。

假如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从宽”不能减轻处罚,那么对张三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认罪认罚和全部退赃的情节,在量刑上都得不到任何体现。而李四由于罪行重、基准刑高,所以其认罪认罚和部分退赃的情节,在量刑上都得到了全部体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请问这样量刑合理不合理?很显然不合理!而且将带来恶劣的后果。以后类似张三这样的情况,他可能既不愿意主动退赃,也不愿意认罪认罚。

假如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从宽”,包含了减轻处罚,那么就可以对张三减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以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那么此时减轻处罚功能可能被滥用吗?法官敢对李四减轻处罚,甚至也判处5年吗?我想是不敢的。

为什么不敢,因为现在量刑比较公开了,不仅量刑指导意见是公开的,还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怎么量刑各方已经协商过了,李四所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后的结果是10.5年,还在法定刑以上,如果轻率地对李四减轻处罚,甚至也判处5年,就将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特别是被害人还有4900万元的损失,应该非常关注李四的判决情况,如果李四的量刑低的离谱,他会答应吗?总之,在信息如此透明、审判如此公开的时代,法官出于自身安危的考虑,也不敢滥用“减轻”功能。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