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8月2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键词:
质检
资讯
两部门: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
中国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高温慰问消防...
四川产业故事⑧|从无到有,宜宾向“光...
腾讯追加捐赠1亿元,驰援抗汛救灾
推荐
月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