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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自贸区立法 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头条 > 正文  2018-07-26 09:42: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辽宁自贸试验区投资者可以放心地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了。

7月25日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辽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改革创新动力,《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投资主体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为减轻创新失误的压力,还规定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施程序。

此次立法,突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立法理念,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辽宁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了鼓励改革创新先试先行,《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同时,为促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持续创新预留了空间,侧重体现了基础性、方向性的政策导向。

辽宁省自贸办专职副主任王恩滨在当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的一年,辽宁自贸试验区初步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实际运营企业获得感强,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先后形成制度创新案例60余项,已有首批25项由省政府发文在全省借鉴推广。

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实施一系列创新措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辽宁省政府向自贸试验区首批下放了133项省级管理权限;对95项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实现“四十六证合一”,相关证照办理时间由50天缩减到2天。一般类工业建设项目15天领取施工许可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辽宁自贸试验区企业运营成本不断下降,获得感不断提高。挂牌以来,自贸试验区内新增企业突破3万户,注册资本达4300亿元。跨境电商、融资租赁、整车进口等一批新业态平台加快发展。截至目前,辽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00余家,合同外资53亿美元。自贸试验区的溢出效应初步显现。

关键词: 辽宁省 试验区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