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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房购买10年后可转为商品房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头条 > 正文  2018-09-12 11:44: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9月11日下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开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住房是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住房供应侧构造性变革、完善住房供给体系方面最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创新种类。3个月前,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展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究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究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开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四条根本准绳,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树立健全规划建立管理的支持政策,充沛发挥市场机制的推进作用;坚持量体裁衣、精准施策,分离实践展开差异化探究,提升政策的针对性与精准性;坚持产权明晰、定向转让,供给对象产权份额为实践出资价钱占评价价钱的比例,转让对象限定为契合规则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坚持规划运营、进退有序,树立健全准入、运用与退出机制。

依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每户家庭只能购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用与购置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效劳。

广东省住建厅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价价钱由供给主体拜托房地产评价机构在配售前依照“一房一价”停止评价,并由住房保证、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肯定,评价及肯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践出资价钱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价价钱的比例,准绳上不低于50%,其他局部为政府等供给主体的产权份额。

在产权转让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满足购置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获得完整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等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

满足购置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钱,应由代持机构拜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行进行评价,随行就市,并由住房保证、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肯定。

此外,满足购置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征求意见稿》鼓舞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性,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商业可持续准绳,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良金融效劳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效劳创新,支持承当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经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建立单位可将契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置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六种: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二是经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三是经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收买契合请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盘活契合请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顿房等;六是其他途径筹集。记者 朱文彬

关键词: 共有产权房 广东 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