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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闻】新亚制程股东涉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股份再被质押 新亚制程、广东明珠、*ST新纺、ST林重索赔进行中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资讯 > 头条 > 正文  2023-06-03 05:55:45 来源:财富动力网


【资料图】

近日,新亚制程发布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此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与质押股份的数量相同。并表示: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股东徐琦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暂不存在平仓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新亚制程、广东明珠、*ST新纺、ST林重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注意:ST林重的索赔诉讼时效!

新亚制程信披违规被立案,索赔登记已开启

2023年5月30日,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00238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

此前,新亚制程曾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9号)、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0号)。

据了解,本次立案的原因系该《警示函》下有关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琦女士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事项导致。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东明珠关联交易被处罚,受损股民可联系索赔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82)曾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并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经查明: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016年-2020年期间,广东明珠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关联法人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及金额分别为42,207.60万元、99,252.90万元、116,033.25万元、126,786.37万元、127,11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18.17%、19.75%、19.13%、18.03%。然而,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等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新纺年报披露出差错,索赔征集中

据悉,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002087)于2023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

经查明,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29日,新野纺织披露:2021年末、2020年末存货余额分别由34.21亿元、31.64亿元调减至12.67亿元、13.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由43.00亿元、42.72亿元调减至21.19亿元、24.61亿元;2021年、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由4894.76万元、1.72亿元调减至-3.22亿元、1.34亿元。2023年5月4日,新野纺织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存货等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预计累计影响未分配利润约18亿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林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持续进行中

2022年4月26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35)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查明: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1)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间买入,并在2019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注意:预估该段索赔区间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8月3日!(2)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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