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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违规提供隐性担保并出表被银监局罚款50万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质量评价 >   2018-01-22 11:54 来源: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21日讯 1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银监局发布鄂银监罚决字〔2017〕19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20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21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22号处罚决定书,对湖北银行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鄂银监罚决字〔2017〕19号文件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刘志高,因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并违规出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

鄂银监罚决字〔2017〕20号文件显示,相关责任人王卯,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并违规出表”问题中承担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告。

鄂银监罚决字〔2017〕21号文件显示,相关责任人张祖斌,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并违规出表”问题中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告。

鄂银监罚决字〔2017〕22号文件显示,相关责任人吴坤,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并违规出表”问题中承担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告。

[责任编辑:小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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