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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2块钱买袋过期盐 最后超市赔了1000元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网友投稿 >   2018-01-17 09:08 来源:质量监督网网友投稿

 原标题:2块钱买袋盐,最后超市赔了1000元,咋回事?!还有人买了670元的米

  2元钱买袋过期盐 

  状告超市获赔1000元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民郑某在某超市购物,花2元钱买了一袋食用精盐,回家后发现包装上写明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5日,保质期3年,已然过期半年多。郑某随后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00元的赔偿。超市方面拒绝后,郑某将超市告上法庭。在庭上,郑某提供了购物小票及所购买的未开包装的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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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

  670元超市买40袋糯米

  外包装厂家地址不明

  法院索赔糯米生产厂家 

  退货款十倍赔偿胜诉

  事件回放

  2015年7月,哈尔滨市赵先生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糯米40袋,花费670元。回家后,赵先生发现产品外包装卫生标准标识不清楚,且不符合新的国家标准,而且外包装使用的厂家生产地址不存在。在找到超市退货并要求十倍赔偿未果后,赵先生将超市及糯米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670元、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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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糯米生产厂家退还赵先生购货款670元,并支付购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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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糯米生产厂家委托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加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为虚假地址,有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小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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