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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业主因放弃房屋鉴定导致败诉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社会 > 正文  2018-04-25 14:25:10 来源:江门日报

房屋一堵外墙出现多处裂缝,厨房、卫生间、阳台顶部也有多处裂缝甚至出现渗水……近日,开平市民洪女士收楼后发现其购买的新房出现上述问题,怀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最终却因其放弃房屋鉴定而败诉。

业主:

怀疑房屋质量有问题影响装修入住

2013年,洪女士在开平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准备装修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渗水、天花板发霉和水泥脱落、外墙有裂缝、墙角被砍烂等问题。上述情况经小区物管处多次维修,仍未能修复。洪女士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情况,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洪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其装修入住计划,造成极大损失,故起诉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租费20000元、交通费7000元、误工费34300元、房屋质量问题赔偿30000元,合共91300元。

开发商:

房屋交付前经过验收质量有瑕疵愿维修

据悉,洪女士与开发商于2013年11月签订买卖合同,随后向开发商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洪女士。

2015年6月,开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出具房地产权证,证实涉案房屋已登记在洪女士名下。开发商认为,其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洪女士,并且在交付房屋前是经过洪女士现场验收才签署收房凭证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证明在交付房屋时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表示愿意承担维修义务,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

未申请房屋鉴定事实无法查清

庭审中,为查清原告所述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与被告的建造具有因果关系和修复方案,法官向原告释明需进行房屋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和修复鉴定,但原告不同意垫付鉴定费用,表示不申请房屋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凭自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房屋的损坏与被告的建造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放弃申请房屋鉴定,致使该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放弃鉴定权利可能导致败诉

办案法官表示,在房屋质量问题纠纷类案件中,买方想要举证证明卖方出售的房屋在内部结构上存在质量问题,往往只能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予以证明。

在审理中,个别当事人因高昂的鉴定费用而不愿意申请鉴定或者逾期申请鉴定,导致花费了更多的诉讼成本,甚至有的还承受了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一审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选择放弃鉴定权利,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依法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不仅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关键词: 质量问题 业主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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