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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该谁担责?律师:对方监护人承担主责-天天精选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资讯 > 独家 > 正文  2023-02-24 21:00:46 来源:极目新闻


【资料图】

2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处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针对孩子在培训机构被同学用激光笔灼伤眼睛,对方家长与培训机构相互推诿责任问题,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对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12岁的小张、小李均在襄阳市某培训机构参加课外托管培训课程。去年11月,小李课间玩耍激光笔灼伤了小张的眼睛。小张被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眼底黄斑区有明显水肿、灼伤痕迹,视功能受损。小张按照医嘱进行药物护理、定期复查,并到省内专业医院进一步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

小张的父母要求小李的父母对其进行赔偿,小李父母称小张在教育机构托管过程中受伤,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教育机构则认为事件因小李引起,应由小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推诿不下,均未对小张进行赔偿。

去年年底,小张父亲来到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张丽霞律师表示,小李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张丽霞解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丽霞建议小张父母可以等小张眼睛病情稳定,确定具体损害后果后,以小李及其监护人、教育培训机构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关键词: 培训机构 或者其他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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