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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坚决关停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厂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资讯 > 正文  2018-04-11 09:24:45 来源:合肥日报

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好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肉品检验合格标签标识的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记者昨天获悉,市农委近日就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加速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坚决关停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

根据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特别要重点梳理和清理历史遗留的乡镇小型过渡性生猪屠宰场(点),该整合的整合,该关闭的关闭,确需继续保留过渡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待《安徽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出台后再行规范。

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厂(场),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试点。各地要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生猪出厂须“两证两章齐全且货证同行”

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和《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厂(场)。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的管理制度。各地要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和使用,严禁出具“空白”或项目填写不完整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产品出厂必须做到“两证两章齐全且货证同行”,依法打击冒用、伪造、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章标识的违规违法行为。

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生猪进场、待宰静养、“瘦肉精”和水分自检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强制性标准屠宰生猪,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为。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严肃处理违反屠宰检疫“五不得”行为

各地要加快城市周边屠宰场点改造升级,提高设置条件,在城市农贸市场要设立冰鲜禽产品专卖区,全面规范家禽交易、屠宰管理,推行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