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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咸阳通报9起涉疫违法案件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国内 > 正文  2022-01-05 10:07:10 来源:第一新闻

西安市公安局

关于4起涉疫违法案件的通报

近期,西安市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涉疫违法活动,查处了一批涉疫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

一、禹某寻衅滋事案。2022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禹某(男,32岁)在名为“西安馒头协会”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数条不当言论。该段聊天记录扩散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雁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禹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二、秦某、孙某寻衅滋事案。2021年11月6日,秦某(男,33岁)在“户县馍店”微信群内讨论上涨馒头价格一事,因他人不同意涨价,为发泄不满情绪,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不当言论。2022年1月2日,孙某(男,30岁)将近2个月前的该段聊天记录录屏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内,有意误导舆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鄠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秦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

三、吉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022年1月1日,吉某(男,30岁)与某医药公司因购买口罩时发生纠纷,遂虚构发布“花费2400元购买到捐赠抗疫物资”的视频,经查视频所拍摄的抗疫物资系该医药公司准备捐赠的物资,与向吉某销售的货物无关。吉某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新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吉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四、龚某、平某诈骗案。2021年12月24日,龚某(男,48岁)伙同平某(男,49岁)以村委会疫情防控名义,使用绳索在鄠邑区某村道路设置路卡,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240元。公安鄠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龚某、平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寻衅滋事、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2022年1月4日 咸阳公安通报5起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咸阳公安始终保持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不法行为的“零容忍”,坚决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夺取疫情防控斗争全面胜利。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1月3日,犯罪嫌疑人郗某,男,45岁,因未佩戴口罩欲私自出入小区违反了咸阳市政府防疫相关规定,经小区工作人员及保安劝阻后,郗某返回家中将菜刀取出,持刀威胁小区保安仍要强行出入小区,辖区陈杨寨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制服。目前,郗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2、1月3日,违法行为人吕某某在秦都区古渡街道办泉北四巷某小区内参加第六轮全员核酸检测时,因未按要求出示健康码被小区的防疫工作人员阻拦,吕某某用拳头殴打该工作人员,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1月3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在渭阳西路街道办中华小区摆摊经营时,拒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损坏隔离带,冒充社区志愿者利用志愿者之名,私自扩大摆摊范围,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后,仍不愿意配合,并动手殴打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1月1日,巨某某违反兴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公告》《兴平全域提级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禁止人员出户的规定,外出闲逛,翻越兴平市疫情防控封控区(庄头镇北于村)隔离栏时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5、1月2日,巩某某违反兴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公告》《兴平全域提级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禁止人员出户的规定,从庄头镇白家空村(兴平市疫情防控管控区域)家中骑电动车外出,行至兴平市疫情防控封控区(庄头街道)时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主动配合,全力支持,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拒不配合防疫规定,妨碍防疫工作、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

关键词: 防控 疫情 处罚法 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 公安 行政拘留 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