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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13个县市区每月空气质量排名 第一名奖100万元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投稿 > 正文  2018-04-10 08:14:23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从4月份起,衡水市启动对全市13个县市区空气质量奖惩问责机制。对月度排名位列后4名的予以扣缴,对排名前4名的予以奖励。对第1名奖励10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20万元;对倒数第1位扣缴10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缴20万元。对其它县市区不奖不惩。 根据衡水市出台的《衡水市县市区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月均浓度排名×20%+PM2.5月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衡水市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扣减资金计划后报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考核排名结果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县市区办理资金结算。各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禁止挪作他用。

对排名落后的县市区将采取6种手段进行问责,分别是:

预警提示:对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区,市大气办进行预警提示。

通报批评: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市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公开约谈: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全市后2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全市后2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专项督察: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

追责问责: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全市倒数后2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全市倒数第1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区域限批:对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三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市后2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