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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长围绕“专”字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资讯 > 正文  2018-04-11 08:39:19 来源:检察日报

马天博

我院适应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改革要求,从“专”字出发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检察官的办案质效,提升检察官的办案水平。

配置专职化评查主体。为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我院专门抽调业务技能娴熟、法律运用精准、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负责此事,并为其择选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理论扎实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专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明确专门化评查范围。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包括重点评查、随机抽查、专项评查、日常评查四类,其中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是重中之重。在检察官授权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形下,我院明确审查重点,将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捕后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未批捕被判处实刑的案件;撤回起诉、被判决无罪、变更起诉、法院改变案件定性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线索未制发书面意见的案件等,纳入重点评查范围,目的就是让检察官慎重决定,务必保证案件质量。

构建专业化评查规范。一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全面。如捕后不诉并不限于对不诉的原因查找,会进行全面评查,主要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办案程序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查。二是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规范。案件被纳入重点评查视角,可能会有证据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变动等原因,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允许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经过承办检察官自查、部门联席会议评议之后,再交由质量评查小组进行质量评查,评查后会向承办检察官反馈结果接受其申诉。三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手段多样。包括查阅卷宗,听取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意见,走访公安、法院、司法局、发案单位等有关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

保证专用化评查结果。案件质量评查最后会区分办案质量高、质量瑕疵、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四类评查结果。质量评查小组将逐案出具质量评查报告、制作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表,并定期将质量评查工作形成报告提交检委会审议,通过事后监督倒逼办案规范,通过事后监督提升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