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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征民意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资讯 > 正文  2018-04-24 09:01: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征民意

外企拟被禁止办义务教育学校

本报讯(记者 雷嘉)外企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限放开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教育部昨天公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5月20日。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做了调整,修改了31个原条文,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

修订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新增内容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置程序及其职责。二是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有限放开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三是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明确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四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使用境外课程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是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将面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与学校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严禁民办培训机构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或测试。六是从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等四方面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七是强化教师权益保障,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和公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制度。八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要求民办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