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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获刑后的朱明玉再被公诉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国内 > 正文  2019-04-09 15:12:33 来源:新京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而言之,漏罪即为判决后,司法机关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

4月8日,据最高检消息,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朱明玉(副厅级)涉嫌受贿(漏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朱明玉出生于1960年2月,辽宁省盖县人,大学文化。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玉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青海销售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这是朱明玉第二次被提起公诉。

上一次是2016年10月,朱明玉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时,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明玉侵吞公共财务,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6月,朱明玉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此番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涉嫌受贿犯罪,对朱明玉提起公诉。最高检在通报中特别注明:涉嫌受贿(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而言之,漏罪即为判决后,司法机关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为例,法院已对某犯罪分子的受贿行为作出了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又发现了新的受贿事实,比如发现了新的受贿起数,判决时认定了3起,实际上5起;新的受贿金额,判决时认定1号行贿人行贿10万元,可是后来发现1号行贿人行贿了20万元等等,这些新发现的受贿事实都属于“漏罪”。

具体到朱明玉案,2017年判决时,法院认定了9起犯罪事实,朱明玉收受了武汉市天鸣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平、吉首市金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东、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某明等人的“感谢费”。金某平曾每年送朱明玉金某平“过年费”3万元;李某东曾以每字5万元的价格,花100万元为朱明玉付款购买字画;周某明也曾为朱明玉买古玩,曾以8.8万元买下了朱明玉看中的一块硅化木。此外,母校校庆,朱明玉还让人代为“捐款”1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朱明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服装采购、加油站开发建设与收购、汽车租赁、建筑工程发包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0.4228万元。

此番检方再度提出,朱明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在上述9起受贿事实之外,又发现了新的受贿行为。

关键词: 朱明玉 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