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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网络主播艺人拒绝进行直播表演 被判赔偿经纪公司违约金十余万元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国内 > 正文  2019-05-07 16:31:04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23岁的王女士毕业后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成为旗下艺人,在某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几个月后,王女士不愿继续进行直播,传媒公司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四十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5月7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公司十余万元。

据介绍,2018年6月,王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成为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艺人,约定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王女士进行培训、推广等,提高王女士的知名度,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间如王女士消极直播、不服从管理或因主观原因不再从事网络直播行业,应签订解约协议。如王女士单方解除合同,视其违约,应承担年收入三倍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庭审中,当事传媒公司称,王女士直播了三、四个月后明确表示不愿再直播,传媒公司认为王女士已经违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违约金四十万元。

王女士答辩称,其在主播期间,每次直播长达六、七个小时,通过其自身努力获得较好的收益,公司方面没有对其开展培训、推广等活动。她出于未来发展的考虑,不打算再做网络直播,并在微信中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其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合同,不同意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夏璐介绍,考虑到王女士刚刚踏入社会,收入有限,法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王女士同意赔偿传媒公司十余万元。

关键词: 签约艺人 直播表演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