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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原因?他服刑15年出狱后 又被改判无罪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资讯 > 国内 > 正文  2019-05-14 08:27:50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记者从曹红彬辩护人毛立新处获悉,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其无罪。此时,距离2002年4月21日,曹红彬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17年。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案发17年后,已服刑15年出狱的曹红彬,今日(5月13日)被改判无罪。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曹红彬辩护人毛立新处获悉,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其无罪。此时,距离2002年4月21日,曹红彬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17年。如今,曹红彬已53岁。

已服刑15年出狱的曹红彬(右一)今日下午在禹州法院领到无罪判决。左一为其辩护人之一张旭华。 受访者供图

曹洪彬被指控因第三者袭击妻子

许昌中院2002年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曹红彬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在彭店乡大街上经营一家小卖部。

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曹红彬驾车回家,先把车停到家后面的税务所院内,然后步行回家,到家后发现妻子满脸鲜血倒在地上,惊恐之下喊邻居一起,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作案凶器是一块石头,凶手抱起石头砸向睡梦中的被害人,被害人虽然被抢救过来,生命无忧但重伤无疑。

同时曹红彬家中失窃,两个钱箱被抛弃在案发现场附近。在询问曹红彬时,曹红彬提到当晚自己把车停好后,从税务所出来,发现路上有一男子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曹红彬大声问是谁,对方听到后驾车离开。

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展开走访无果,但同时发现曹红彬和另一女性有私情,且案发当日与该女性有数次电话联系,曹红彬最后一次和该女性通话是凌晨2:09。

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公安机关逐步怀疑曹红彬具有杀妻后和该女性结婚之动机,属于自己作案后伪造现场,曹红彬随即被监视居住,4天后曹红彬作出了认罪供述,随后曹红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5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今日下午宣判,曹红彬无罪。 受访者供图

案件曾陷屡次发回重审“循环圈”

2002年12月10日,曹红彬一审被许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曹红彬提出上诉。

2003年,河南省高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许昌中院重审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4年,河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二次发回以后,许昌中院没有再次审理,而是将案件降级至鄢陵法院管辖审理。

2005年,鄢陵检方向鄢陵法院提起公诉。10月14日,鄢陵检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鄢陵法院裁定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11日,鄢陵检方重新提起公诉。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8日,许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定谳。曹红彬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导致15年刑期一天未减。

2017年4月20日出狱,曹红彬继续申诉。

判定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不一致

今日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

此时,距离2002年4月21日曹红彬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17年。

新京报记者从曹红彬辩护人毛立新处获得一份禹州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院再审查明,除了被告人曹红彬的作案时间问题,他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也存在4点不一致。

判决书指出,首先,关于作案工具,供述与现场提取的石头明显不一样,且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石头也未进行检验。其次,其妻子的受伤部位与曹红彬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第三,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鄢陵县公安局的检验意见书认定曹红彬衣服上发现的点状血迹为迸溅血迹,而公安部检验意见书认定,夹克衫上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最后,曹红彬一直供述,他从税务所出来后,曾看到一位骑摩托车的男子慌慌张张往西跑了,但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也未被核实真假。

最终,禹州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最终,禹州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无罪。

关键词: 曹红彬 伤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