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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监局发布2017年度执法打假保民生案例

当前位置:质量监督网 > 资讯 > 正文  2018-03-14 11:42:29 来源:南京日报

执法人员对假冒名牌产品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农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执法人员对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进行检查︒

近年来,全市各级质量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质监稽查执法工作,以深入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为主线,以特种设备和日用消费品为重点,突出民生导向,针对农资、建材、儿童用品、汽车、电商产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持续加大质监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全市共查办质监类违法案件491件,同比增长75.36%;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约1.05亿元,同比增长365.12%。其中,大要案61件,移送公安机关19件。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查办的“微商”仵某某销售假冒国际品牌箱包、首饰等日用消费品案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2017年“质检利剑”行动典型案件,有力震慑制假售假分子,为百姓营造了良好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各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南京市质监局印发的《关于在新体制下进一步加强质监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落实“一条主线、两项服务、三个健全、四个强化”的工作要求,积极履行质监执法职责,逐步实现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双提升”,奋力实现新时代质监执法打假工作新作为。

案例1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高拍仪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案(办案单位:玄武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投诉举报,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销售的产品涉嫌未经强制性认证。2017年3月31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沧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CT9900R良田高拍仪是由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CT500L等型号扫描仪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是该证书未覆盖CT9900R良田高拍仪,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南京昊铢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案(办案单位:秦淮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4月20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昊铢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店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7个消防产品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分别为:1.深圳沁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JLFD06A楼层火灾显示器无CCC证书;2.扬州市晨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火栓箱控制按钮HA1型24V无CCC证书;3.嘉永(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光电式)烟火警报器无CCC证书;4.靖江市京安防卫器材厂生产的J-2005火灾声光警报器无CCC证书;5.ALARMBELL无厂名厂址无CCC证书;6.乐清市丰豪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ROUUDBELL无CCC证书;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型号J-SJA-3无厂名厂址无CCC证书。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通过网络和实体店销售的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共计涉案货值金额5895元。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南京市建邺区巴乐餐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案(办案单位:建邺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6月5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建邺区巴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餐厅正在使用的1部杂物电梯未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也未办理电梯报检手续对该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餐厅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南京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案(办案单位:鼓楼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7月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0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6月24日,直至检查时未完成检验工作。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江苏鑫弘安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办案单位: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1月24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梅山商务楼一家超市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该店在用的2部货梯五方对讲不通,其中1部货梯存在警铃故障,电梯的维保单位是江苏鑫弘安电梯有限公司。

经调查,2部货梯的五方对讲在2017年1月24日到2月15日之间未正常使用,1部货梯的警铃在2017年1月18日至2月15日之间存在故障。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徐成先无证生产一次性环保餐盒案(办案单位:栖霞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投诉举报,2017年8月22日,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39号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徐成先正在该场所生产一次性环保餐盒,现场查获各类规格型号的一次性餐盒81箱64800只、各类纸餐盒35200只,共计涉案货值金额9168元。

经调查核实,徐成先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列入目录的餐盒产品。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徐成先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南京中裕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办案单位: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9月6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中裕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加气机给出租车充装气体,但充装前后未检查车辆钢瓶合格证,未使用手持报警器检查钢瓶是否泄漏。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南京市浦口区丁寿兰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侵犯“DOWCORNI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密封胶案(办案单位: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投诉举报,2017年6月14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弘阳商业大世界综二仓1314号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现场正在销售标有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DOWCORNING”注册商标的密封胶产品2种,共计586支。后经鉴定,上述在售密封胶为冒用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侵犯“DOWCORNI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耿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子计价秤案(办案单位:六合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投诉举报,2017年3月28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合区白果路119号的张家烧饼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有2台电子计价秤正在使用,但该店经营者耿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标志。经调查核实,该店在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均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店经营者耿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南京市溧水区宇丰电气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配电箱案(办案单位: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7月1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溧水区宇丰电气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工作人员正在用电器开关和箱体现场组装配电箱产品,但无法提供涉案配电箱产品的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按照客户的要求,在经营场所自行装配并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配电箱产品。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1南京健顺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熔断器、熔断器式隔离开关案(办案单位:高淳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11月13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南路的路灯用预装式变电站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在此变电站低压室安装有4只自动显示熔断器,标有“RT23-16;永信熔断器厂”等字样,该熔断器涉嫌未经强制性认证。

经调查核实,南京健顺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从乐清市永信熔断器厂采购、使用的规格型号为“RT23-16”的熔断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从浙江金莱勒电气有限公司采购、使用部分隔离开关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2南京安迪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服装案(办案单位: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处置中心转交的案件线索,南京安迪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UTD”牌儿童外套涉嫌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2017年7月11日,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儿童外套产品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该产品ph值和耐摩擦色牢度项目上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FZ/T81014-2008《婴幼儿服装》标准要求。

经调查,该产品是南京安迪米亚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南京龙福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共128件,涉案货值6668.87元。南京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南京安迪米亚服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南京安迪米亚服饰公司对已销售的缺陷产品实施召回。